曾服務於所列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,自114年1月1日起,得採計為休假年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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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公告 / 張貼者 人事主任    


張貼日期: 2024-09-18 12:35:50  點閱:1045


主旨: 銓敘部113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1357408341號令釋,各機關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,其曾服務於所列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,自114年1月1日起,得採計為休假年資,請轉知所屬並於113年10月15日前完成清查,請查照。
說明:  
一、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1357408342號函辦理。
二、 依旨揭令規定,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,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,其曾服務於下列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,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:
(一) 由政府原始捐助(贈)或捐助(贈)經費,累計達財產總額20%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。
(二) 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、非營業基金轉投資,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佔該事業資本額20%以上事業之職務。
(三) 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、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:
1、 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。
2、 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。
三、 有關前開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資料,銓敘部業彙整為「政府捐助(贈)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業、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彙整表」(網址:https://gov.tw/cAX,以下簡稱彙整表),定期於該部全球資訊網退休資訊專區公告;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,請參考該部最新公告之彙整表;相關年資採計要件之認定標準及特殊情形之處理請依函釋規定辦理。
四、 另依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」第5條規定略以,聘僱人員公假、例假日、曠職、年資採計、請假方式、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、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等相關事項,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。爰上,為維護同仁權益,請各機關學校確認所屬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旨揭年資情形,並依限完成清查作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