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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人事主任_蔡孟翰 - 人事室 | 2023-04-14 | 點閱數: 42

 

主旨:公告受理113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。

依據:

  1.  「兵役法」第41條。 
  2. 「兵役法施行法」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。
  3. 「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」第五、六章。
  4. 國防部頒「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」。

公告事項:

  1. 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:年滿23歲具後備軍人之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(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)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(含兼主任、組長),經審查核定者,申請教師緩召(未屆除役年齡)者,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2節(含)以上,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,校外兼課不予計算。擔任「特殊教師」若在校外任課2節(含)以上者;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。
  2. 校長四款逐召:現任公立小學以上學校校長。
  3. 緩逐召作業處理時限:
    1. 公告:民國112年3月16日至民國112年4月15日。
    2. 宣傳:民國112年3月16日至民國112年4月30日。
    3. 受理申請:民國112年4月1日至民國112年10月31日。
  4. 應繳驗證件:
    1. 初次申請:合格教師證、畢業證書、聘書(教師兼任主任、組長者須另檢附課表)、退伍令、國民身分證等影本證件,及任教合計滿一年證明(同一學校任職之實習年資可併計)。
    2. 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(截止至民國112年者):聘書(教師兼任主任、組長者須另檢附課表)、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。
    3. 受理單位:向現職任教學校人事室辦理。
  5. 附註:
    1. 上年度核准緩逐召有案(截止至民國112年),應申請延長時效者,請於規定期限內(112年10月31日)提出申請,逾期未申辦者,將於113年1月1日起註銷其核定之緩逐召資格。
    2. 除役當年仍要辦理緩召申請:
      1. 士兵:義務役36歲、志願役45歲。
      2. 尉官、士官:50歲。
      3. 士官長、校官:58歲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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